緬甸投資委員會(MIC)於2024年4月5日依照《緬甸投資法》第 100 (b) 條之權利發布第8/2024號公告,取消2017年11月20日所發布之第87/2017號公告。該(87/2017)公告內容摘譯如下:
緬甸投資委員會於2017年11月20日宣布87/2017公告,按緬甸投資法規定,倘投資案所生產之產品是100%出口導向(亦即投資者將產出之成品或半成品全部出口,而未在緬甸當地市場銷售者,視為100%出口導向之投資案),則該投資案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之原材料及半成品,可按緬甸投資法第77(b)條規定,申請豁免或減輕原材料及半成品進口關稅,或其他境內稅賦,或二者併用。
DICA 官網( 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 (Notification 8/2024) )(緬文版)
2017年所發布之公告 ( 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 Notification No. 87/2017 Describing 100% Export-oriented Invest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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