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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未來洽簽FTA將不納入「投資人-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SDS)條款

澳洲未來洽簽FTA將不納入「投資人-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SDS)條款

撰稿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更新日期:2022/11/15

澳洲未來洽簽FTA將不納入「投資人-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SDS)條款

綜據澳洲貿易部長Don Farrell回應媒體訪問內容及澳洲媒體「金融評論報」(AFR)於本(11)月14日報導,F貿長於同日在澳洲APEC研究中心演講時表示,澳洲執政工黨政府反對將ISDS條款納入FTA,這將保留政府「依國家利益治理」的能力。澳方堅信貿易的好處必須由社群共享,這亦代表澳洲會維護在所有貿易協定中規範關鍵社會議程,如「健康」、「環境」與影響「原住民」的權利。澳洲將積極參與改革現有ISDS機制,以提升透明度與一致性,並確保政府有足夠的空間以公眾利益進行監管。

 

F貿長表示,如果國家間有爭議,最好透過協商、談判解決問題而非提交法庭,協商和談判是解決爭端的方式。澳方認為在協定中納入ISDS條款適得其反,並主張談判中的「澳-歐盟FTA」、IPEF不應納入ISDS。

 

根據工黨2021年黨綱,工黨不支持貿易協定條文納入僅給予外國企業而未提供國內企業的法律權力。反對限縮政府制訂社會、環境、勞工等法律空間的ISDS條款,禁止聯邦政府對外洽簽FTA中納入ISDS,並將檢視既有貿易與投資協定的ISDS條款,與貿易夥伴討論移除相關條文。

 

澳洲資源部門認為,企業在評估是否在開發中國家展開專案投資計畫時,ISDS在降低主權和政治風險至關重要。惟工會等反對方主張,ISDS破壞國內法律如勞工或衛生條款,並給予外國企業進入法律體系的特權。

 

澳洲已簽署10個含括ISDS條款的FTA,包括CPTPP、「東協-紐-澳FTA」、「澳-中FTA」、「澳-韓FTA」、「澳-星FTA」、「澳-印尼FTA」、「澳-智FTA」等(其中「東協-紐-澳FTA」、「澳-智FTA」係於工黨執政時簽署);另已簽署15個包括ISDS的雙邊投資協定。惟「澳-美FTA」、「澳-英FTA」、「澳-日FTA」並無ISDS條文,目前澳洲正與歐盟、印度談判之FTA亦不包含ISDS。

 

澳洲政府過去發生2個案例遭企業依ISDS提訴,包括菸草商Philip Morris就澳洲的菸品包裝管制措施向澳方提起投資仲裁。另澳洲企業過去至少9度依ISDS向巴布亞紐幾內亞、埃及、泰國、蒙古、印尼和印度等外國政府提訴。澳商Kingsgate Consolidated在5年前曾因泰國政府以健康為由關閉礦場而向泰方提訴,本年1月獲泰國政府准許重新開放一座金礦場。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